监外执行具体的执行程序怎么走
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如下:
1. 判决时决定 :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判决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 执行过程中决定 :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如果罪犯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3. 执行机关 :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4. 收监程序 :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
司法局应通知人民法院将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5. 审批和监督 :
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后,将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批准机关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6. 取保和报到 :
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
保荐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以上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请以当地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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