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食品生产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而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2. 基本原则 :
食品生产许可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3. 许可证原则 :
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4. 监督管理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5. 分类许可 :
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6. 审查与细则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区域需要,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审查细则,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7. 实施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除外。
8. 实施日期 :
该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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